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2-03 1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