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的規定,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因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28 11: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