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規定: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注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二)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四)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五)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28 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