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6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