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單獨核算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水、電等共同消耗,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