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妝品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繼續生產高檔化妝品,準予從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已納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