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同時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該公司由信用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而收取的費用,屬于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2-24 14: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