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第一條規定: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和三十三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和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勞務報酬支出應允許在稅前扣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2-24 14: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