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目前需要辦理備案抵減:納稅人可以按照“辦稅指南-優惠辦理-增值稅優惠-增值稅備案類優惠辦理-102.購置稅控設備價款及維護費全額抵減增值稅”上列明的資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備案手續。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1-09 14: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