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萬元的部分,在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大病醫療支出只需滿足上述條件即可,不考察納稅人是否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