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因此納稅人若在異地購買“交強險”已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車船稅的,不需要在深圳再次繳納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