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不屬于獨立法人企業,如果其總機構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則匯總納稅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減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