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適用稅率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對應的屬期進行適用。(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號前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號后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