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因此,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無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