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房產的余值計征房產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深府[1987]164號)第五條規定,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適用于個人、房管部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出租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