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27927元(9309元×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