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現有業務規則,對于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核算的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無需按季辦理“經營所得”申報。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7-17 16:08:26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現有業務規則,對于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核算的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無需按季辦理“經營所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