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規定,生活性服務業生活服務業包括“1.文化藝術業、2.體育業、3.教育、4.衛生、5.旅游業、6.娛樂業、7.餐飲業、8.住宿業、9.居民服務業、10.其他生活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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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10-31 15: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