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11-18 17: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