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為了加強經費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單位對員工差旅中發生的除城市間交通費及住宿費外的部分費用實行限額內包干管理。即,員工先自行負擔這部分支出,單位再給予固定標準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如單位除實報實銷所有差旅費用外,還另外給予員工差旅費津貼名義的福利,則該部分福利收入屬于應稅收入,應予征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11-14 17: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