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第第十條規定,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1.《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2.采購國產設備合同;
3.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開具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認證通過或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12-27 16: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