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項的規定,對在本市范圍內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
對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12-19 16: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