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的規定,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開核算其銷售額、進項稅額,銷售時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1-22 16: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