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