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的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我市車輛車船稅納稅人已由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出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備注有車船稅信息的增值稅發票,可作為深圳交管部門車輛年審憑證,備注有車船稅信息的增值稅發票可作為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執有以上憑證的納稅人如仍需開具車船稅稅票或需要退稅,可到稅務局辦稅大廳辦理。
我市船舶車船稅納稅人已在深圳海事局申報繳納船舶車船稅的,深圳海事局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可作為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如仍需開具車船稅稅票或需要退稅,可到福田區稅務局辦理。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5-09 15: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