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執行時間以納稅人在市房地產信息系統網簽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即7月14(含)日以前網簽的買賣合同,均執行原先的稅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網簽的買賣合同,均執行新的稅收政策。網簽合同時間的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錄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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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7-22 17: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