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明確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明確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部分調整內容。
為方便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將結合申報主要變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征收新政策實行后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溫馨提醒:
按稅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以“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計算。日常經營過程中,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的,應以含稅銷售額(又稱價稅合計金額)按公式換算出不含稅銷售額。其中,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包含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選擇減按1%征收的情形),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本文為您展示申報案例中,增值稅發票所對應不含稅銷售額均為按稅法規定公式換算后的金額,非票面所列價稅合計金額。您在填寫表格時請注意區分,千萬不要混淆哦。
【場景案例】
1.3%及1%無差額扣除無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未達起征點申報案例???
深圳某零售企業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銷售貨物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1.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不含稅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1.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填入貨物及勞務類別下“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生成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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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及1%無差額有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達起征點申報案例???
深圳某企業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鑒證咨詢服務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5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為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為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0萬元無需繳納增值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其本期應納稅額為:150000*0.03=4500元,由于其中有10萬的不含稅銷售是減按1%征收,故應納稅減征額:100000*0.02=2000元(系統自動帶出);最后該納稅人應納稅額為4500-2000=2500元。
2.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3%征收率)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3%征收率)“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住宿業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需根據引導提示將應納稅減征額2000元填寫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稅額類別下“應納稅減征額”欄次,并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
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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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及1%無差額超過起征點申報案例
深圳某企業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鑒證咨詢服務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3%增值稅普通發票均選擇按照3%征收率申報納稅。
3.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0萬,增值稅專用發票20萬,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為4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本期應納稅額為:400000*0.03=12000元;由于開具了不含稅銷售額為20萬元發票是減按1%征收,故應納稅減征額:200000*0.02=4000元(系統自動帶出);最后該納稅人應納稅額為12000-4000=8000元;
3.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3%征收率)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3%征收率)“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住宿業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需根據引導提示將應納稅減征額4000元填寫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稅額類別下“應納稅減征額”欄次,并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
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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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及1%差額扣除后未達起征點且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20萬均為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時向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和門票費,符合扣除條件)。
4.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不含稅銷售額為4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含符合扣除條件的20萬元)。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政策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額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收入為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4.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將差額扣除項目的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及扣除額填入應稅行為扣除額類別下的相應欄次,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生成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5.3%及1%差額扣除后超過起征點,減征額全部抵減且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4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20萬均為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時向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和門票費,符合扣除條件),開具的3%增值稅普通發票均選擇按照3%征收率申報納稅。
5.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不含稅銷售額為6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含符合扣除條件的20萬元),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政策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額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收入為4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納稅人本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400000*0.03=12000元;由于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的20萬元已經全額扣除了,故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為0,最后該納稅人應納稅額為12000元。
5.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第二季度增值稅時需將不含稅銷售額6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根據引導提示將差額扣除項目的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及扣除額填入應稅行為扣除額類別下的相應欄次,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生成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6.3%及1%差額扣除后超過起征點,減征額部分抵減申報案例
深圳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并享受差額征稅政策,2020年4月份提供旅游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40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10萬元,全額開具了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020年6月份提供旅游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10萬元,全額開具了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假設扣除額無期初余額,開具的3%增值稅普通發票均選擇按照3%征收率申報納稅。
6.1分析:納稅人第二季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合計為60萬元,由于按政策規定要扣除20萬元,故最后只剩下40萬元。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稱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現該納稅人2020年二季度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為:400000*0.03=12000元;由于減按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0萬元扣除了10萬元,還剩下10萬元減按1%征收,故應納稅減征額為100000*0.02=2000元;最后該納稅人應納稅額為12000-2000=10000元;
6.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6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3%征收率)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根據引導提示將差額扣除項目的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及扣除額填入應稅行為扣除額類別下的相應欄次,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
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7.3%無差額扣除超過起征點且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案例(貨物類)
深圳某零售企業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銷售貨物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3%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按照1%征收率申報納稅。
7.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40萬,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為4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本期應納稅額為:400000*0.03=12000元;由于開具了不含稅銷售額為40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減按1%征收,故應納稅減征額:400000*0.02=8000元(系統自動帶出);最后該納稅人應納稅額為12000-8000=4000元;
7.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填入貨物及勞務(3%征收率)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根據引導提示需將應納稅減征額8000元填寫在貨物及勞務稅額類別下“應納稅減征額”欄次,并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引導頁第三頁:
生成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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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無差額扣除超過起征點且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案例(服務類)
深圳某咨詢服務企業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銷售貨物共開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3%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按照1%征收率申報納稅。
8.1分析:該納稅人第二季度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40萬,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為4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本期應納稅額為:400000*0.03=12000元;由于開具了不含稅銷售額為40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減按1%征收,故應納稅減征額:400000*0.02=8000元(系統自動帶出);最后該納稅人應納稅額為12000-8000=4000元;
8.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4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3%征收率)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同時根據引導提示需將應納稅減征額8000元填寫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稅額類別下“應納稅減征額”欄次,并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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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頁第二頁:
引導頁第三頁:
生成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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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征收率申報案例
深圳小規模納稅人從事不動產出租業務,2020年第二季度自行開具了5%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不含稅銷售金額為20萬元,自行開具5%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對應不含稅銷售金額為20萬元,無其他扣除項目。
9.1分析: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因該納稅人2020年二季度增值稅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合計為4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本期應納稅額為:400000*0.05=20000元;
9.2關鍵數據截圖如下:
該納稅人申報時需將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5%征收率)類別下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填入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5%征收率)類別下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住宿業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欄次,再根據引導提示進行下一步操作。
引導頁第一頁:
引導頁第二頁:
生成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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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7-15 14: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