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的規定,自2020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31938元(10646元×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7-14 11: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