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的規定,自2020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383271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7-14 11: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