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可中文加英文加數字。開具發票是“計量單位”、“產品規格型號”可以使用國際通用、標準規范的“KG”等國標標準計量單位具體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