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2號)的規定,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其支付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的規定,施工企業承攬本市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可按項目經營收入的0.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9-22 10: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