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若您丟失了尚未開具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第一步、辦理發票掛失報備與處罰手續。
深圳地區納稅人空白發票丟失時,應由丟失方于發現丟失發票當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掛失發票,并接受相應的處罰。
您可攜帶辦稅指南規定資料辦理掛失報備,也可以選擇先在電子稅務局進行預申請,并于5日內到辦稅服務廳完成業務辦理(電子稅務局申請路徑:【辦稅桌面】-【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掛失、損毀報告】)。
“發票遺失、損毀報告”所需資料如下: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
(2)對于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納稅人,還需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欄目(具體下載地址)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式、卷式)、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處罰標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修訂《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附件《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即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以下標準處理:
(1)稅務行政相對人存續期間首次違反且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式、卷式)、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合計5份以下,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式、卷式)、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處每份50元罰款,每次罰款累計不超過1萬元;
(3)一次性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式、卷式)、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合計2000份及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每次罰款累計不超過3萬元。
第二步、對應空白發票電子信息作廢或退回。
完成掛失、處罰手續后,您需要登錄開票軟件作廢對應丟失發票的電子信息,或將電子數據退回稅控設備,再到主管稅務機關退回電子信息。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10 11: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