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白赞k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是指稅務機關受理注銷申請之日。因此,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無需提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