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分支機構均在深圳市內的匯總納稅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報告時,應將在深分支機構層級維護為二級或者二級以下,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是根據分支機構實際情況而定,如分支機構是否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