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居民企業的境內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方式分為匯總納稅及視同獨立納稅人納稅兩種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且納稅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規定公司財務、人員、業務都是與總機構沒有關系,不需要總機構撥款的,可以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18 17: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