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如何處理?
答:若您丟失了已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于發現丟失發票當日按規定辦理發票遺失、損毀報告,并進行掛失后的處理。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辦理發票掛失手續。
深圳地區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由丟失方于發現丟失發票當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掛失發票。您可攜帶辦稅指南規定資料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掛失報備,也可以選擇在電子稅務局進行預申請,并于5日內到辦稅服務廳完成業務辦理(電子稅務局申請路徑:【辦稅桌面】-【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掛失、損毀報告】)。
“發票遺失、損毀報告”所需辦理資料為: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
(2)對于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納稅人,還需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欄目(具體下載地址)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第二步、掛失后的處理。
(1)銷售方丟失記賬聯:用發票聯復印件記賬。
(2)購貨方丟失發票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記賬聯復印件記賬。
(3)記賬聯和發票聯均丟失:入賬原始憑證只要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即可,建議企業用白紙重新打印丟失發票作為入賬憑證。
?
2、我是居民企業在境內跨地區設立的一家非法人分公司,如果會計上采取獨立核算方式,是否可以獨立納稅,無需與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居民企業的境內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方式分為匯總納稅及視同獨立納稅人納稅兩種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且納稅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規定公司財務、人員、業務都是與總機構沒有關系,不需要總機構撥款的,可以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
3、在企業所得稅法中,作為免稅收入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18 16: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