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市是分公司,在深圳就職工作的員工,購買的是深圳社保,但是發工資的是總公司,申報的時候有個“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怎么填寫?
答:《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1990年1月1日)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用人單位按照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及為其實際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來填寫申報表中的“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該企業應填寫深圳市分公司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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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算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怎么來的?外聘的勞務工,是屬于在職職工嗎?
答:市殘聯答復:根據《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殘聯發〔2018〕3號),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按照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
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注:集團單位(有分支機構的),殘疾人用工一般計入為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時,計入至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且需提供相關書面說明。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接受用工單位申報年審時需提供雙方加蓋公章的協議和派遣殘疾職工人員名單,以及殘疾職工在接受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參保證明、工資發放明細表(實際工資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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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改增后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及安全保護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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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span>
二、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規定:“四、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26 12: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