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投資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其持有的是合伙企業份額,而不是企業股份,其體現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應就歸屬到該合伙人當年度未繳納經營所得的未分配利潤部分,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合伙人將其投資份額轉讓,從合伙企業層面,應對合伙人進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從合伙人層面,應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額,所支付的溢價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24 16: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