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辦理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退稅是否有規定的辦理期限?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申請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的時間沒有限期,納稅人申報后可隨時前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可按照辦稅指南“入庫減免退抵稅”列明資料遞交: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
1 |
《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
稅務機關未能獲取相關信息 |
納稅人完稅費(繳款)憑證復印件 |
1份 |
|
稅務機關未能獲取相關信息 |
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 |
1份 |
|
因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 |
由于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的書面說明,相關證明資料,和指定接受退稅的其他賬戶及接受退稅單位(人)名稱的資料 |
1份 |
|
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 |
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
1份 |
|
追補享受遞延納稅待遇退抵稅的納稅人,境外投資方委托他人代辦相關事宜 |
書面委托資料 |
1份 |
|
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辦理退抵稅 |
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
1份 |
|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 |
軟件退稅申請報告、軟件產品銷售說明、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說明、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確定方法說明 |
1份 |
|
溫馨提示: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要求報送電子版資料。
3.辦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復印件的均為原件;僅注明復印件的只需提供復印件;注明原件及復印件的,收取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 報送資料如為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5.對稅務信息系統可以查詢的完稅(繳款)憑證信息,不需納稅人提供。
6.軟件產品銷售說明詳見: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bzds/202011/4ceda18f01db4edcb4bc0eb7c4b01fb1.shtml;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說明詳見: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bzds/202011/b7e436d4c6ea4a2b89bac34a68f149f2.shtml
7.其他注意事項請點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官方網站首頁-【納稅服務】-【辦稅指南】-【申報納稅】-【退(抵)稅辦理】-【入庫減免退抵稅】欄目查看了解。
?
2、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3、境內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分支機構是否一定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一、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情形 |
? ??1、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 ? 2、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財預〔2012〕40號第一條 |
二、需要就地分攤繳納情形 |
??? 1、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四條 ? ??? 2、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六條 |
?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1-20 17: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