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自行開具發票情形下,發票備注欄填寫規定如下:
業務 |
備注欄填寫規定 |
政策依據 |
建筑服務 |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節第一條 |
銷售不動產 |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二節第一條 |
出租不動產 |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 |
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發票 |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三節第三條第一款 |
貨物運輸服務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 |
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第三條第(三)項 |
預付卡業務 |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業務: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四)項;《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節第六條 |
差額征稅 |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項;《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節第一條 |
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
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三條 |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代辦退稅 |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 |
一般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已登記軟件產品的個別模塊或子系統時,應在開具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相應的登記證書軟件產品名稱。未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應在發票清單中注明。 軟件產品名稱在開票中需要縮寫的,可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全稱,在貨物品名欄目使用縮寫。但一種軟件產品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固定的縮寫。 2、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 3、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注欄分別注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未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可在發票清單中注明。 |
(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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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2-14 16: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