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因此合伙企業出資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