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1月份征期截止到什么時候?
答:按月按季申報納稅人本月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至1月20日,您可打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官方網站首頁,在納稅服務—辦稅日歷欄目下查看每月的申報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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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之后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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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內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應如何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
答: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匯總納稅企業季度預繳申報時,總機構需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及《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就地分攤繳納的分支機構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不就地分攤繳納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預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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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1-05 17: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