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我2020年享受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根據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到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再繳納2020年后幾期的企業所得稅,請問2021年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還是2021年4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具體是指,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7月、10月辦理第二、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只申報不繳稅,應繳稅款延緩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稅款一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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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我可以申報完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請問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嗎?
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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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需要在年報前先做備案?具體要帶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第五條規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第六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1-04 15: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