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的辦理方式、辦理資料及稅務機關辦結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可通過線上及線下兩種方式辦理。
一、線上辦理
目前,線上辦理入口主要為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您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備案】模塊即可辦理。
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的,附送資料有兩個:(1)《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非必報;(2)《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或納稅人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必報;
在電子稅務局辦理的,正常情況下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您可在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信息查詢】-【網上申請文書結果查詢及領取】模塊查詢辦理狀態。
二、線下辦理
線下辦理渠道主要為辦稅服務廳辦理,該業務全城通辦(第二稅務分局除外),您可攜帶辦稅指南規定資料前往就近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機關辦理時限為即時辦結,所需辦理資料如下:
(1)《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2份;
(2)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或納稅人財務、會計核算辦法1份;
(3)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還需要報送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復印件1份。
溫馨提示: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通過網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操作要求報送電子版資料。
(3)辦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復印件的均為原件;僅注明復印件的只需提供復印件;注明原件及復印件的,收取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報送資料如為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5)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在報送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復印件時,可僅提供使用說明書第一頁和記載軟件名稱、版本號的頁。
(6)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欄目(具體下載地址)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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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何時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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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如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如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包括納稅人的確定、所得的分配、優惠的享受、虧損的結轉等一系列問題,涉及到的文件規定較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其次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再次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最后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2.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的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伙企業相關稅收優惠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規定并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員參與投資興辦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條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1-18 16: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