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人員較多且未獲取納稅人真實的基礎信息時,扣繳義務人可暫采用匯總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申請匯總申報設置,需到主管稅務區局辦稅大廳開通“偶然所得”匯總申報功能后,可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分類所得“偶然所得”模塊辦理匯總申報,并注明“隨機贈送禮品匯總申報”,但禮品發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備查。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1-25 17: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