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最近發放給員工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請問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怎么確定?單位應于何時辦理扣繳申報?
答:在稅法上,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所屬期需要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判斷,即扣繳單位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時間為稅款所屬期。扣繳單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次月,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扣繳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發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那么,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2月,甲公司應于2021年1月,扣繳并申報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發放員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那么,稅款所屬期則為2021年2月,甲公司應于2021年3月,扣繳并申報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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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申報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為什么有的員工減除費用可以扣除6萬,有的員工卻只能扣除5000?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納稅人,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不符合以上條件或符合條件但選擇適用原預扣預繳方法的納稅人,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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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直接扣除6萬減除費用的條件,但單位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能否仍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若可以,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上申報時該如何操作?
答: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第三條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選擇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上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若該員工符合《公告》規定的直接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政策,并且在確認名單里面,扣繳單位可根據其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對名單進行調整,對于預計當年收入會超過6萬元或因購房、購車等需要納稅記錄等納稅人無需享受政策的情形,扣繳單位可以通過【更多操作】-【減除費用扣除確認】將名單內的員工“是否直接按照6萬元扣除”標簽置為“否”。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08 16: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