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首頁功能菜單下點擊【綜合所得申報】,進入“綜合所得預扣預繳表”頁面,點擊【全年一次性獎收入】,進入該界面后填寫【全年一次性獎金額】等信息,稅款計算核實無誤后報送申報表即可。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08 17: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