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第三條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選擇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上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若該員工符合《公告》規定的直接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政策,并且在確認名單里面,扣繳單位可根據其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對名單進行調整,對于預計當年收入會超過6萬元或因購房、購車等需要納稅記錄等納稅人無需享受政策的情形,扣繳單位可以通過【更多操作】-【減除費用扣除確認】將名單內的員工“是否直接按照6萬元扣除”標簽置為“否”。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08 16: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