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需要。合同備案登記原來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文件印發)規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廢止了國稅發〔2009〕3號文件,取消了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每次簽訂涉及源泉扣繳事項業務時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和《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扣繳義務人除自主選擇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資料的外,不再需要辦理該項合同備案手續。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3-03 16: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