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選擇簡易征收依照3%減按2%繳納增值稅時,是否需要辦理備案?如何開具發票及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符合申報享受稅收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在首次申報享受時隨申報表報送附列資料,或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列減免稅信息,無需報送資料。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選擇簡易征收依照3%減按2%繳納增值稅時無需再辦理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故納稅人放棄減稅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選擇減按2%征收率征收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3%征收率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征收依照3%減按2%繳納增值稅的,需要填寫三張表格: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項情況明細)第11行“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應第3列至第4列“開具其他發票”欄填寫開具3%普通發票銷售額及銷項(應納)稅額,該行第9列“合計”“銷售額”欄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含稅銷售額,第10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納稅額。
(2)《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一、減稅項目”欄“減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1129902/已使用固定資產減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發生的1%的減征額;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本期實際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本列各行≤第3列對應各行,一般納稅人填寫該列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23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3)主表第5欄“(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稅法規定實際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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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發生了一筆交易,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上規定的源泉扣繳情形,現辦理代扣代繳申報時還需要辦理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嗎?
答:不需要。合同備案登記原來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文件印發)規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廢止了國稅發〔2009〕3號文件,取消了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每次簽訂涉及源泉扣繳事項業務時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和《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扣繳義務人除自主選擇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資料的外,不再需要辦理該項合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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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在哪種情形下會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答:個人轉讓存量非住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土地增值稅: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購買合同和構成房屋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
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標準:商鋪、寫字樓、酒店為10%,其他非住宅類房產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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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3-12 18:19:21